職災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3年度,3號
TNHV,103,勞上易,3,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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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上訴人  柯宏松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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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