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0年度,30號
ILDM,90,簡上,30,200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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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
右列公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
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一號)提起上訴,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同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九一號、偵字第三二二七號、偵字第三二九二號、偵字第三三0
三號、偵字第三三一一號、偵字第三0四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程序第二審合
議庭審理,改以通常程序第一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I○○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事 實
一、I○○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 所示之犯罪手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竊取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財物則變賣花用或清 償債務。嗣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許,I○○駕駛所 竊取之P五─七七二七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桃園市○○路○段三六九號地下室二 樓停車場時,及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六巷 口,為警查獲,而循線偵悉上情,並扣得其所有紅色拖鞋一雙及處分贓物犯罪所 得之新臺幣六萬六千二百元。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羅東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 審之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檢察官上訴及移送併辦部分,案情繁雜,為免影響被告審級救濟權利,不 宜逕以簡易程序進行,本院乃準用前揭條文,以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合先 敘明。
二、訊據被告I○○對於右揭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天○○、D○○、宙○○ 、寅○○、辰○○、林如貞、丁○○、癸○○、庚○○、B○○、A○○○、戊 ○○、巳○○、G○○、己○○○、玄○○、H○○、辛○○、丙○○、地○○ 、林永正之妻C○○、黃○○、未○○、亥○○、宇○○、丑○○、卯○○、乙 ○○、甲○○、午○○、F○○、E○○、戌○○、酉○○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 ,而被告於警局偵訊中並帶同承辦員警至被害人家中模擬指認,有照片二十一張 可資佐證(見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0號、第三二九二號卷),並扣得被告 所有遺留於犯罪現場之紅色拖鞋一雙(附表編號十一),另案為警查獲時之贓款 六萬六千二百元、被害人宇○○所有照相機一臺(附表編號七)、未○○所有C D隨身聽一臺(附表編號五)、E○○所有Y八-七九八0號自用小客車一臺( 附表編號十四)、天○○所有之行動電話二支(附表編號十六),此均有宜蘭縣



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一紙、被害人書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及宜蘭縣警察局車 輛車牌獲電腦輸入單一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所稱竊取之HS-五七九七號、JE -七一七五號、T九-七七一七號、HS-五三六三號、IW-九六0六號、D Q-一0九七號自用小客車,其行竊地點與被害人C○○、宇○○、乙○○、F ○○、戌○○、酉○○報案所稱之遭竊地點相符(見附表編號三、七、十、十三 、十五、一),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五紙附卷可按(以上均見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0號、偵字第三二二七號、 本院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八六號卷)。被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中午因車輛送修 故為警循線查獲所扣得之被害人H○○所有P五-七七二七號自用小客車一臺( 附表編號三十五),亦有被害人書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全鋒道路救援組織服務 四聯單、桃園縣車輛車牌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紙附於偵查卷可稽,並扣得被告身分證一張及停車場 監視錄影帶一卷(以上均該署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一一號卷),該錄影帶經本 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勘驗之結果,內容確為被告駕駛車號P五-七七二七號 自用小客車進入停車場中停放,經警巡察檢視之畫面,此有勘驗筆錄一紙附於本 院審理卷中足參,足認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任意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I○○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名。其先後多次竊盜、竊盜未遂及加 重竊盜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情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二款夜間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 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 更。另公訴意旨雖僅就附表編號一、編號二至編號十五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上訴 ,惟被告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而為附表編號十六至編號三十五部分連續竊盜之 併辦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甚明,應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然就被告承同一概括犯意所為之犯罪事實,原審僅就編號一部分論處被告 普通竊盜罪,就其餘部分未及併予審理,尚有未洽,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再被告竊盜雖多達三十餘次,然 其原在加油站工作,因發生車禍需錢孔急,且前有少年非行,為雇主辭退,方集 中於九十年六至十月間涉犯本案,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本院認尚難論其係以 恃竊盜維生之常業竊盜罪,併敘明之。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係因無力賠償車禍損 失,其行竊手段及所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並非輕微,且多次於夜間闖入民宅竊盜, 對於社會治安及人民法律感情影響至鉅,惟念其年輕識淺,且犯後坦承犯行,並 帶同員警前往案發現場指認供出其餘犯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並冀自新。至扣案之紅色拖鞋一雙雖為被告所有 ,然為日常生活所用,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贓款六萬 六千二百元(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一0號)則係被告變賣竊得之HS-五七九 七號自用小客車所得之款項,此據被告自承在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0號 併案卷),為犯罪所得之物,依法應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被告身分證一張為被



告所有,錄影帶一卷則為大樓管理單位所錄製,非被告所有(九十一年度保管字 第三十四號),然上開二物均非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四、至檢察官移送併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七號)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九十年十月一日凌晨三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路六十六號,竊取申○ ○所有戒指二枚、手鍊一條,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此 部分之犯行,並稱伊記得有去該處竊盜,並帶刑事組人到現場等語,惟訊之證人 申○○到庭結證稱:渠住站前南路四十六號,六十六號是渠父親所住,家中沒有 失竊,渠亦沒有製作筆錄,家中沒有落地窗,氣窗都是密閉式,不可能打得開, 家中小孩都已長大,不可能有小孩子的戒指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審理 筆錄),徵諸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應恐係時日已久,被告記憶模糊,誤認曾 於上開時、地犯案所致,況此部分之犯行僅有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並無被害人 報案之警訊筆錄供參,亦無其他積極證據互為補強,尚難僅以此即認被告就此涉 犯竊盜罪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之犯行,顯與本案犯行並無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依法妥適卓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鄭 貽 馨
法 官 郭 顏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莊 淑 茹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犯 罪 時間│犯 罪 地 點 │方 法│竊 得 物品│被 害 人│所犯法條│
│號│ │ │ │元(新臺幣│ │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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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年六月│花蓮市○○街│至被害人│車牌號碼D│酉○○ │刑法第三│
│ │十七日日間│二七號 │家中一樓│Q-一0九│ │百二十條│
│ │ │ │竊走鑰匙│七號自小客│ │第一項 │
│ │ │ │後將車開│車 │(原審)│ │
│ │ │ │走 │ │ │ │
├─┼─────┼──────┼────┼─────┼────┼────┤
│2│九十年七月│宜蘭縣宜蘭市│徒手扭斷│行動電話一│地○○ │刑法第三│
│ │二十七日凌│校舍路二十六│廚房窗戶│支 │ │百二十一│
│ │晨二、三時│巷十二號 │外之空心│ │(第三0│條第一項│
│ │許 │ │鐵條,由│ │四0號)│第一、二│
│ │ │ │該窗戶侵│ │ │款 │
│ │ │ │入住宅 │ │ │ │
├─┼─────┼──────┼────┼─────┼────┼────┤
│3│九十年七月│宜蘭縣宜蘭市│由未上鎖│一千七百元│C○○ │刑法第三│
│ │二十七日凌│東港路二十八│之窗戶爬│、行動電話│(第三0│百二十一│
│ │晨四時許 │之十八號 │入開啟後│三支、汽車│四0號)│條第一項│
│ │ │ │門後侵入│鑰匙一把、│ │第一、二│
│ │ │ │住宅 │車牌號碼H│ │款 │
│ │ │ │ │S-五七九│ │ │
│ │ │ │ │七號自用小│ │ │
│ │ │ │ │客車、駕駛│ │ │
│ │ │ │ │執照、行車│ │ │
│ │ │ │ │執照各一張│ │ │
│ │ │ │ │ │ │ │
├─┼─────┼──────┼────┼─────┼────┼────┤
│4│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由氣窗將│一千元、行│黃○○ │刑法第三│
│ │初某日凌晨│慶和街慶和巷│手伸入打│動電話一支│(第三0│百二十一│
│ │二、三時許│三十七號 │開該處落│ │四0號)│條第一項│
│ │ │ │地窗後侵│ │ │第一、二│
│ │ │ │入住宅 │ │ │款 │
│ │ │ │ │ │ │ │
├─┼─────┼──────┼────┼─────┼────┼────┤
│5│九十年八中│宜蘭縣宜蘭市│將該處窗│三千元、C│未○○ │刑法第三│
│ │旬某日凌晨│東港路校舍巷│戶卸下後│D隨身聽、│ │百二十一│
│ │二、三時 │二十一之十二│侵入住宅│CD數片 │(第三0│條第一項│
│ │ │號 │ │ │四0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6│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由氣窗將│一萬元 │亥○○ │刑法第三│
│ │二十五日凌│校舍路二十九│手伸入打│ │ │百二十一│
│ │晨三時許 │巷一百六十弄│開落地窗│ │(第三0│條第一項│
│ │ │九號 │侵入住宅│ │四0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7│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徒手將該│三千餘元 │宇○○ │刑法第三│
│ │二十九日上│黎明三路四百│處百葉窗│、金戒指二│ │百二十一│
│ │午六時許 │四十五號 │撐開後,│只、 車鑰 │(第三0│條第一項│
│ │ │ │由窗縫侵│匙一把、車│四0號)│第二款 │
│ │ │ │入住宅 │牌號JE-│ │ │
│ │ │ │(無故侵│七一七五號│ │ │
│ │ │ │入住宅部│自用小客車│ │ │
│ │ │ │分未據告│(相機二台│ │ │
│ │ │ │訴) │置於車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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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由未上鎖│六千元、耳│丑○○ │刑法第三│
│ │底某日凌晨│東港路校舍巷│之側門窗│環一對、項│(第三0│百二十一│
│ │三時許 │九十五弄七號│戶侵入住│鍊一條、行│四0號)│條第一項│
│ │ │ │宅 │動電話一支│ │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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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由未上鎖│金飾約七兩│卯○○ │刑法第三│
│ │底某日上午│校舍路二號 │之大門侵│ │(第三0│百二十一│
│ │六時許 │ │入持該處│ │四0號)│條第一項│
│ │ │ │廚房取得│ │ │第二、三│
│ │ │ │之客觀上│ │ │款 │
│ │ │ │具有侵害│ │ │ │
│ │ │ │危險性足│ │ │ │
│ │ │ │為凶器之│ │ │ │
│ │ │ │菜刀一把│ │ │ │
│ │ │ │撬開抽屜│ │ │ │
│ │ │ │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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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電話卡開│汽車鑰匙一│乙○○ │刑法第三│
│1│十一日凌晨│東港路校舍巷│啟門鎖後│把、車牌號│(第三0│百二十一│
│ │三時許 │九十五弄二十│侵入住宅│碼T九-七│四0號)│條第一項│
│ │ │六號 │ │七一七號自│ │第一、二│
│ │ │ │ │用小客車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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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由未上鎖│一百五十元│甲○○ │刑法第三│
│1│二十五日凌│環河路三十一│之窗戶侵│ │(第三0│百二十一│
│ │晨一時許 │號 │入住宅(│ │四0號)│條第一項│
│ │ │ │離去時遺│ │ │第一、二│
│ │ │ │留紅色拖│ │ │款 │
│ │ │ │鞋一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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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徒手將該│八百元 │午○○ │刑法第三│
│1│二十五日凌│和睦路一巷二│處廚房窗│ │(第三0│百二十一│
│ │晨二時許 │十六號 │戶外鐵條│ │四0號)│條第一項│
│ │ │ │扭斷後,│ │ │、第一、│
│ │ │ │由窗戶侵│ │ │二款 │
│ │ │ │入住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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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將該處廚│PDA一台│F○○ │刑法第三│
│1│二十六日凌│延平路四十二│房窗戶外│、汽車鑰匙│(第三0│百二十一│
│ │晨二、三時│巷二十號 │鐵條拉開│一把、車牌│四0號)│條第一項│
│ │許 │ │後,由窗│號碼HS-│ │第一、二│
│ │ │ │戶侵入住│五三六三號│ │款 │
│ │ │ │宅 │自用小客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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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九十年九月│台南縣新營市│將該處廚│汽車鑰匙一│E○○ │刑法第三│
│1│三十日凌晨│太子路五十三│房窗戶外│把、車牌號│(第三0│百二十一│
│ │三時許 │巷一弄四號 │之鐵條撐│碼Y八-七│四0號)│條第一項│
│ │ │ │開後,由│九八0號自│ │第一、二│
│ │ │ │窗戶侵入│用小客車、│ │款 │
│ │ │ │住宅 │(車上置有│ │ │
│ │ │ │ │皮包一個:│ │ │
│ │ │ │ │含三千元、│ │ │
│ │ │ │ │行動電話一│ │ │
│ │ │ │ │支、信用卡│ │ │




│ │ │ │ │、身分證、│ │ │
│ │ │ │ │提款卡、駕│ │ │
│ │ │ │ │駛執照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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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九十年十月│宜蘭縣羅東鎮│由未上鎖│行動電話二│戌○○ │刑法第三│
│1│二日凌晨二│中山西路一百│氣窗伸手│支、行動電│(第三0│百二十一│
│ │、三時 │四十八之二號│將大門開│話充電器一│四0號)│條第一項│
│ │ │ │啟後侵入│台、汽車鑰│ │第一、二│
│ │ │ │住宅 │匙一把、車│ │款 │
│ │ │ │ │牌號碼IW│ │ │
│ │ │ │ │-九六0九│ │ │
│ │ │ │ │號自用小客│ │ │
│ │ │ │ │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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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九十年五月│宜蘭縣五結鄉│自未上鎖│一千一百元│天○○ │刑法第三│
│1│五日凌晨五│中正路上四村│之後門進│、汽車鑰匙│(第三二│百二十一│
│ │時許 │中正東路五巷│入住宅 │二支、行動│二七號)│條第一項│
│ │ │十八號 │ │電話二支、│ │第一、二│
│ │ │ │ │白金項鍊、│ │款 │
│ │ │ │ │黃金戒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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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九十年九月│宜蘭縣五結鄉│自廚房未│行動電話一│丁○○ │刑法第三│
│1│底某日夜間│四結村九鄰文│上鎖窗戶│支、一萬零│(第三二│百二十一│
│ │ │昌路三十六號│侵入住宅│四百元 │二七號)│條第一項│
│ │ │ │ │ │ │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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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九十年七月│宜蘭縣羅東鎮│徒手拉彎│手鍊一條、│癸○○ │刑法第三│
│1│二十三日凌│和平路一三四│空心鐵條│九千多元 │(第三二│百二十一│
│ │晨二時許 │之三號三樓 │後開門侵│ │二七號)│條第一項│
│ │ │ │入住宅 │ │ │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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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九十年八月│宜蘭縣五結鄉│以鞋櫃爬│一千餘元 │庚○○ │刑法第三│
│1│二十一日凌│上四村四鄰中│入氣窗後│ │(第三二│百二十一│
│ │晨二時許 │正路二段六十│打開落地│ │二七號)│條第一項│
│ │ │九巷十六號 │窗侵入住│ │ │第一、二│
│ │ │ │宅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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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九十年八月│宜蘭縣五結鄉│自未上鎖│著手搜尋後│子○○ │刑法第三│
│2│二十三日或│福德路三十號│之窗戶侵│未竊得財物│(第三二│百二十一│
│ │二十四日凌│ │入住宅 │ │二七號)│條第一項│
│ │晨 │ │ │ │ │第一、二│
│ │ │ │ │ │ │款、第二│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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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年八月│宜蘭縣五結鄉│自廁所未│PDA一台│B○○ │刑法第三│
│2│初某日凌晨│四結村中興路│上鎖之氣│、行動電話│ │百二十一│
│ │三時許 │三段一百六十│窗爬入住│一支、電池│(第三二│條第一項│
│ │ │號 │宅 │二個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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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十年八月│宜蘭縣羅東鎮│自一樓落│四百元 │A○○○│刑法第三│
│2│底某日凌晨│羅莊街十六號│地窗侵入│ │ │百二十一│
│ │一時至四時│ │住宅 │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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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十年八月│宜蘭縣五結鄉│自未上鎖│四千八百元│戊○○ │刑法第三│
│2│底某日凌晨│福興村中福路│之窗戶打│、行動電話│ │百二十一│
│ │二時 │六十七號 │開門鎖後│一支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侵入住宅│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4│九十年九月│宜蘭縣五結鄉│自窗戶打│一萬餘元 │巳○○ │刑法第三│
│2│中旬某日凌│協和中路六十│開門鎖後│、行動電話│ │百二十一│
│ │晨三時許 │一之六號 │侵入住宅│一支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5│九十年九月│宜蘭縣五結鄉│破壞紗窗│行動電話一│G○○ │刑法第三│




│2│中旬凌晨三│協和中路四巷│自窗戶打│支 │ │百二十一│
│ │時許 │十號 │開門鎖後│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侵入住宅│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6│九十年九月│宜蘭縣五結鄉│以鞋櫃爬│一千餘元 │己○○○│刑法第三│
│2│二十六日凌│中正東路一巷│入氣窗打│ │ │百二十一│
│ │晨三時許 │九號 │開落地門│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侵入住宅│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7│九十年八月│宜蘭縣羅東鎮│自未上鎖│一千餘元 │玄○○ │刑法第三│
│2│中旬某日凌│博愛路一00│之窗戶打│ │ │百二十一│
│ │晨一時至四│巷三號 │開大門侵│ │(第三二│條第一項│
│ │時許 │ │入住宅 │ │二七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8│ │ │ │ │ │ │
│2│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自後面未│三萬餘元 │D○○ │刑法第三│
│ │底某日(時│女中路十九巷│上鎖門窗│ │ │百二十一│
│ │間不明) │五弄二十號 │侵入住宅│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九二號)│第二款 │
│ │ │ │ │ │ │ │
│ │ │ │ │ │ │ │
├─┼─────┼──────┼────┼─────┼────┼────┤
│9│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自未上鎖│行動電話一│宙○○ │刑法第三│
│2│間某日夜間│女中路十九巷│之落地窗│支、五百元│ │百二十一│
│ │ │五弄一號 │侵入住宅│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九二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0│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自未上鎖│零錢三百元│寅○○ │刑法第三│
│3│間某日夜間│和睦路四巷七│木窗爬入│ │ │百二十一│
│ │ │號 │住宅 │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九二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
│1│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自後門廁│五百餘元、│辰○○ │刑法第三│
│3│間某日夜間│女中路十九巷│所未上鎖│行動電話一│(第三二│百二十一│
│ │ │五弄十九號 │窗戶侵入│支、隨身聽│九二號)│條第一項│
│ │ │ │住宅 │一台 │ │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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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十年九月│宜蘭縣宜蘭市│自後門百│行動電話一│壬○○ │刑法第三│
│3│下旬某日夜│渭水路二十之│葉窗侵入│支 │ │百二十一│
│ │間 │十七號 │住宅 │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九二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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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十年八月│宜蘭縣宜蘭市│自一樓未│三萬七千餘│辛○○ │刑法第三│
│3│二十五日凌│渭水路十四巷│上鎖之鋁│元、行動電│ │百二十一│
│ │晨某時 │七十四號 │門侵入住│話一支 │(第三三│條第一項│
│ │ │ │宅 │ │0三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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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九十年八月│宜蘭縣五結鄉│自一樓鋁│零錢五百餘│丙○○ │刑法第三│
│3│底某日凌晨│中正東路中五│門侵入住│元、黃金墜│ │百二十一│
│ │ │巷五號 │宅 │子一只 │(第三二│條第一項│
│ │ │ │ │ │九二號)│第一、二│
│ │ │ │ │ │ │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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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九十年七月│宜蘭縣宜蘭市│趁被害人│車號P五-│H○○ │刑法第三│
│3│三日上午六│東港路天橋下│鑰匙在門│七七二七號│ │百二十條│
│ │時許 │ │鎖上竊取│自用小客車│(第三三│第一項 │
│ │ │ │ │ │一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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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