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堯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北市○○區○○段842 地號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堯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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