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1號
TPDV,100,司拍,51,2011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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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相 對 人 吳肇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7 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1,8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0月11日,並於99 年7 月13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 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 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 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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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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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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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市│ 中山區 │ 德惠 │ 四 │ 577 │建│ 1107 │ 30/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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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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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2550 │新生北路3段26 │中山區○○段四│鋼筋混凝土造 │ 25.22 │ │1分之1│ │
│ │ │號7樓之17 │小段 │12層 │ 第七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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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