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維圖、黃大瑞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黃維圖及黃大瑞所有之不動產裁定准予
拍賣,惟查所提證據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登記謄本)與所聲請標的及持分(請求事項之附表)
不符,請陳明本件相對人(須為所有權人)及提出正確之附
表(須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
謄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