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7號
TPDV,100,司拍,47,2011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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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維圖黃大瑞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黃維圖黃大瑞所有之不動產裁定准予
  拍賣,惟查所提證據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登記謄本)與所聲請標的及持分(請求事項之附表)
  不符,請陳明本件相對人(須為所有權人)及提出正確之附
  表(須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
  謄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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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