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4號
TPDV,100,司拍,34,201103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施義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信大環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22日起 至136 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0 月8 日起至99年12月16日間,陸續向聲請人借用共97,832,7 60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融資契約 影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100 年1 月20日及100 年2 月21 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 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