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八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一二二號總統輔網路中心 之負責人,明知未得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之授權, 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在上址之電腦十三臺硬碟中,重製灌入松崗 公司登記著作權之「戰利時空之絕對武力」,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 代價,供不特定人把玩圖利。嗣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晚間七時四十五分許,在 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公司告訴被告甲○○為警查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 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明 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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