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85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萊恩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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