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785號
TPDV,100,司催,785,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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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萊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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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