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 請 人 林叡陞即江進興商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票據號碼及票載金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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