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650號
TPDV,100,司催,650,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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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趙叁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
  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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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