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票 據付款地即履行行地在桃園市,有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憑, 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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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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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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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群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9年5月5日 │3,000,000元 │
│張玉珠 │ │ │ │
│許秀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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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林國際股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9年7月18日 │6,700,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彭國旗 │ │ │ │
│徐瑀疄 │ │ │ │
│徐李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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