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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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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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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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淑慧、陳國嘉 │87年4月21日 │15,000,000元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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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潘萬生、周榮華 │88年11月25日│10,000,000元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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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何明隆、潘銘仁 │88年3月11日 │6,400,000元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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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勝企業股份有限公│80年10月19日│20,000,000元 │11% │
│ │司、沃丘景、呂明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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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賓駿開發股份有限公│88年10月20日│21,150,000元 │7.6%│
│ │司、江隆駿、林新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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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崔貴蓮、崔福華 │78年11月11日│2,000,000元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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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吉釮機械有限公司、│83年6月8日 │9,052,255元 │11% │
│ │張維軒、王偉民、張│ │ │ │
│ │建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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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許緒程、許洪淑惠 │87年3月16日 │2,440,000元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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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新紡國際實業有限公│82年12月9日 │3,200,000元 │11% │
│ │司、溫茂興、潘碧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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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新紡國際實業有限公│82年12月9日 │800,000元 │11% │
│ │司、溫茂興、潘碧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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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 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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