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育昕
王淑芬
吳政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六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一)緣債務人吳育昕於就讀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王淑芬、吳政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 筆
,金額總計新臺幣44822 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育昕自民國99年7 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4822 元及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
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王淑芬、吳政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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