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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