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490號
TPDV,100,司促,6490,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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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茂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自守
代 理 人 羅惠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零叁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伍
  角陸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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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茂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茂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