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483號
TPDV,100,司促,6483,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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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灶即黃心汾之繼.
      黃高淑滿即黃心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維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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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