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
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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