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慶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江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記載「張江德」,惟於事實及理 由欄又陳以債務人邱垂鈺,何以前後不符,請陳明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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