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256號
TPDV,100,司促,6256,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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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江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記載「張江德」,惟於事實及理
  由欄又陳以債務人邱垂鈺,何以前後不符,請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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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