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221號
TPDV,100,司促,6221,201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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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直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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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