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5號
SLDV,91,重訴,35,20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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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送
  被   告 乙○○
              送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約定書影本第十四條所載,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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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