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羽庭原名侯湘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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