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974號
TPDV,100,司促,5974,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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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羽庭原名侯湘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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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