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945號
TPDV,100,司促,5945,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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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羅明通律師
      楊永芳律師
      王中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鑫盈即鑫彩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鑫彩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
  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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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