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冠彰即冠傑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光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