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873號
TPDV,100,司促,5873,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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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冠彰即冠傑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光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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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