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22號
TNHM,106,聲,522,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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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宏(原名林福生)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宏前因殺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 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1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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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