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筱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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