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華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壹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零陸元。
(二)提出被告康華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該公司已陳報清算人就任在案)。
(三)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一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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