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631號
TPDV,100,司促,5631,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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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村翰
      林福耀
      利英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二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一)緣債務人林村翰前就讀華夏工商專校, 開明工商邀同債務
   人林福耀, 利英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131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林村翰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70,81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福耀, 利英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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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