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579號
TPDV,100,司促,5579,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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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蜜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杰明
代 理 人 王敬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叁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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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蜜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