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40號
TPDV,100,司促,5440,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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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加菲指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美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外國通
  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
  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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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菲指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美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