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慶魁即壹參壹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慶魁即壹參壹商行發支付命 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0 年3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0 年3 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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