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37號
TPDV,100,司促,5437,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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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慶魁壹參壹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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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