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雄民
林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