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56號
TPDV,100,司促,5356,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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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錦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選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為陳錦枝個人或為野森屋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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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森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