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容田
林瑞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叁萬捌仟玖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
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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