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31號
TPDV,100,司促,5331,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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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容田
      林瑞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叁萬捌仟玖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
  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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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