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212號
TPDV,100,司促,5212,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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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許政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包純力
      管珮如
      包謝福妹
一、債務人包純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伍仟玖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包純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管珮如、包謝
  福妹清償之。
二、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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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