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210號
TPDV,100,司促,5210,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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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陽磁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傳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旭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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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