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惠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錫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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