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59號
TPDV,100,司促,5159,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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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尚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0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4,4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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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