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29號
TPDV,100,司促,5129,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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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趙廸   │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
│  │193114│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趙廸   │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3114│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3,114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趙廸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
  謝燕雲〈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193,11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三)詎債務人趙廸自99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3,11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
  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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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