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18號
TPDV,100,司促,5018,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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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焱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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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