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66號
TPDV,100,司促,4966,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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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薇絜即陳來富之.
      王怡絜即陳來富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德華即陳來富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來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叁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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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