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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