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雅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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