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58號
TPDV,100,司促,4558,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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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范德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銘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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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