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范德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銘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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