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55號
TPDV,100,司促,4455,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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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 一) 、債務人趙旻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2 月26日止累計98,3
     84元正未給付,其中46,150元為消費款;52,234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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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