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 一) 、債務人趙旻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2 月26日止累計98,3
84元正未給付,其中46,150元為消費款;52,234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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