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28號
TPDV,100,司促,4428,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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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零伍佰伍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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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