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27號
TPDV,100,司促,4427,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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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乃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綺原名陳青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應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部分千分
  之五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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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