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乃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綺原名陳青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應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部分千分
之五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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