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正松即高屏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之組織類型
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相對人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