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76號
TPDV,100,司促,4376,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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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正松即高屏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之組織類型
  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相對人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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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