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64號
TPDV,100,司促,4364,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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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世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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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