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57號
TPDV,100,司促,4357,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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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緯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德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貳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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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